又被“绊倒”在科研费上,学者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近年来,有关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争议始终没有间断。一边是大额科研经费屡被挪用,为数不少的科研负责人因虚列支出被定罪,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另一边,科研人员也在叫屈,经费管理过于僵化,经费下发滞后报销繁琐,这种“有心无力”也加剧了种种乱象的滋生。
近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授王新海,被控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套取科研经费共计576万余元,其中将323万余元据为己有的案件一度被刷屏。王新海案的审理,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盲区、正风肃纪没有禁区,把科研项目当“圈钱”工具只会身败名裂。
王新海被法警带上法庭
这个事件对我们又有何影响呢?从日前公布的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反馈情况看,防止并治理科研经费使用中腐败行为,已成为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那么也就意味着科研经费的管理、申报、审核都将会更严格,当然也意味着未来科研经费也将不再是权力的“盘中餐”!
那么我们不得不做好预警思维,科研经费使用为何问题频发?学者到底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获利?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原科技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吕乃基表示,贪污科研经费如何定义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规则的制定。“如果规则本身考虑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和科研工作的特殊性,这个行为肯定是有问题的;但如果规则本身不完善,对科研工作者创造性的劳动不予承认,这样的犯规很多,那么对规则的突破背后也有制度的原因。”
一方面,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用于指导与服务各项科研工作,在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劳务费用、横向课题经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不少科研工作者直呼,“政策更灵活了”。
另外一方面,近年来,社会上对部分科研经费被挪用反响很大,政府似乎响应“民意”,科研经费审查如火如荼。部分学者包括“国宝级”的院士因挪用、贪污经费而受到处分,甚至锒铛入狱,不少学者则胆战心惊、如履薄冰。
但是,这种民意真的正确吗?学者真的该以献身的精神和方式从事科研吗?要明白项目学者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谋利,应该考量哪几方面呢?
(以下节选 爱思想网,作者 邓曦泽)
真正要明白项目学者(指主持和参与项目的学者)能否从科研经费中谋利,应该考量几方面。
第一,明确项目劳动的类型:额内劳动与超额劳动的区分,是判断项目学者劳动类型及项目学者是否能从项目中谋利的基本角度。有人认为,学者拿了工资、岗贴,是该搞科研的,不应在项目中谋利。但是,这一说法似是而非,其根本缺陷是没有区分额内劳动和超额劳动。科研项目中的劳动主要属于基本工作量之外的超额劳动,项目学者是以加班的方式从事科研的,这与公务员加班没有任何不同。虽然有的高校给老师下达了科研任务量,但老师们并不必须申请项目,而可以以论文等代替。学者不申请项目,其基本收入不会受到影响。
第二,从获得方式看,科研项目是竞标性的,而额内劳动是指派性的,这可从另一角度证明项目劳动属于超额劳动。项目申请书是单方面的合同。让别人多干活却不付报酬,哪有这样的合同?
本来,人力成本在科研成本中占有很大比重,应当在预算中有所体现,但现行科研经费预算的最大弊端,恰恰是完全没有体现出对项目学者的超额劳动的正常报酬。一方面,按照现行规定,项目学者不能从经费中谋取丝毫利益;但另一方面,专家接受咨询要为之付费,科研管理机构也要提取管理费。要说项目学者本来就是该搞科研的,难道专家本来不应该接受咨询?科研管理机构本来不应该管理科研?况且,体制内的专家和科研管理人员都是有工资的。
第三,不能混淆科研奖励与劳动报酬,不能用科研奖励替代劳动报酬。有人试图用科研奖励来支付项目学者付出的超额劳动,但劳动报酬与科研奖励不是一回事。劳动报酬是对项目学者付出的正常劳动的报酬,属于常规报酬或加班工资,而科研奖励是对优质劳动进行的选拔性奖励,与各种评奖是同一性质,不属于常规报酬。所以,不能用科研奖励取代劳动报酬。
第四,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转移问题。有人认为,科研经费属于公有财产,是公款,不能挪作私用,但这一看法也似是而非。的确,许多经费来自公有财产,但财产归属权是可以通过合法形式(如劳务、交易)转移的。例如,公职人员的工资、国家财政支付的工程款,原本也属于公有财产,但这种公有财产可以通过劳务、交易等方式转化职工工资或企业利润。同理,部分科研经费也经过劳务转化为项目学者的收入。
第五,学者的学术能力是劳动技能,不是公共权力,不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这也是许多人没有弄明白的。既然我们允许和鼓励工人、农民劳动致富,商人经商致富,那么,就应该允许学者劳动致富。学者通过科研劳动,将部分原来的公有财产转化为个人所得,属于劳动谋利。即便学者因此富裕了,也是劳动致富,这种劳动致富乃是共赢的行为。
第六,摆正对学术的道德激励和利益激励的关系。有人挥舞道德大棒,以理杀人,认为学者是该搞科研的。学者固然该搞科研,但学者也有利益诉求。科研事业需要代代接力,道德激励固不可少,但最重要的是利益激励,因为利益激励才可成为常规机制,才可持续。而利益激励的关键,就是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贯彻《劳动法》和《合同法》,让学者的收益与其付出的劳动相匹配。
第七,不要混淆某些学者的不良行为与广大学者的正当利益,用前者否定后者。有些“民意”,用某些学者的不良行为对广大学者的应得利益进行道德绑架,否定学者的争当利益,这种“民意”其实是民粹。的确有些学者利用科研经费从事不良活动,但这不能否定学者的正当利益。这犹如,职工应该拿工资和奖金,与拿了工资和奖金去吸毒,是两码事。后者是该惩罚,但我们不能用后者去否定前者,一码归一码。国家的政策、法律不能被这种“民意”所绑架。对待任何群体的权利、利益和责任,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而不是依据某些群体的意见办事。如果被这种不合理的民意所绑架,许多本该推进的改革都无法推进。
当然,一方面,学者必须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能钻科研管理制度的漏洞,从科研经费中不当谋利,挪用甚至贪污经费。对于学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处理。另一方面,国家或资助方也应依法充分尊重学者的脑力劳动的独特性,给予合理的报酬,以激励科研。但实际情况却是,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只强调学者的责任,而没有贯彻责、权、利的统一,没有体现出对法治的贯彻及对知识、劳动的尊重,因而是不科学的。长久下去,打击科研积极性,必定导致共输。至于科研项目的质量,应该加强管理,但需另行讨论,也要一码归一码。
总之,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以及《劳动法》和《合同法》,只要学者付出了超额劳动,他们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八届四中全会史无前例地重视法治,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项目学者的利益等,都应该在法治的视域下重新考量,科学配置和管理科研经费和资源,从而实现国家科研水平提升、科研经费与资源使用效率与项目学者利益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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